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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上川律所唐军老师独家解析保险拒赔中"免责条款不生效”的三大法律要件

2026-08-25 16:52:25 来源:

保险合同中密密麻麻的免责条款,是不是保险公司拿出来就有效?

答案是否定的。

江西上川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唐军,系中国法学会会员、赣江新区国际仲裁院仲裁员,长期从事法学研究与仲裁实务工作。

他从仲裁员视角指出:免责条款要产生法律效力,必须同时满足三大法律要件,缺一不可。

要件一:保险人必须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人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这不仅仅是“字体加粗”那么简单,司法实践中,仅以设置勾选、弹窗等方式主张已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公司若无法证明其提示方式足以引起注意,免责条款即不生效。

要件二:保险人必须对免责条款内容作出“明确说明”

保险人不仅要在形式上作出提示,还必须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应以常人能够理解的方式向投保人作出解释说明。如果保险公司只是把条款摆在那里,没有真正向投保人讲清楚,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要件三:保险人对其已尽提示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三款明确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其已经尽到提示义务或者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保险公司说“我提示过了”,必须拿出证据来。拿不出证据,免责条款就不算数。

唐军老师特别指出:实践中,很多保险公司在格式条款中隐藏“隐性免责条款”—比如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等,这些同样属于免除或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同样适用《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同样不产生效力。

江西上川律师事务所团队在格式条款审查、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义务方面形成了系统化的办案思路,每一个免责条款,都要经过三大法律要件的严格审查。

江西上川律师事务所—专注保险拒赔,让该赔的一分不少拿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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